作为归信的两个层面,悔改与信心总是相伴而行的。然而,这两者在逻辑上谁先谁后呢?改革宗神学家对此有三种不同的回答:
1、信心先于悔改
加尔文在《基督教要义》的3.3.1中明确表明:“我们应当毫无争议地相信,悔改不但是随着信心而来,也是信心所产生的。”他的基本逻辑是:真正的悔改必须建立在信心所领受的福音根基上。他说:“除非人知道自己是属神的,否则他不能认真地向神悔改。然而,除非人先明白神的恩典,他就不会深信他属于神。”(《要义》3.3.2)这一立场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,成为改革宗神学的标准立场,直到十九世纪,贺智父子、谢德等在其各自著名的系统神学中也都跟随这一教导。
谢德在其《教义神学》第二卷中,甚至用了六大点来详细讨论,信心先于悔改对于维护福音的纯全性是重要的:第一,信心是途径,而悔改是结果,这意味着信心导致悔改;第二,悔改意味着归向神,但除了借着基督,没有人能归向神;第三,如果悔改先于信心,悔改就成为罪人与基督之间的中介,罪人不能单单凭信心接受基督,而必须先确认其悔改;第四,如果悔改先于信心,那么,就只有悔罪的人才有基督的赎罪,这与罗马书5:6矛盾(罗5:6原文是“基督……为不敬虔之人而死”);第五,悔改先于信心的教义,使得悔改成为律法主义式的悔改,成为基督接受罪人的原因;第六,神在基督之外是烈火,一个人不可能在恩典之外有真正敬虔的悔罪,他只有恐惧。[1]
2、信心和悔改在逻辑上是交织在一起的,无法区分逻辑的先后
早期一些清教徒神学家已经有类似的教导[2],但这一立场最早清晰的表达来自于美南长老会著名的神学家达布理(R. L. Dabney)。在其《系统神学》中,他如此说:“信心和悔改的关系是内在交织的……简言之,悔改和信心是一对孪生的恩典,两者都蕴含在新心的恩赐中。他们永远同时存在。”[3]当代著名的改革宗神学家慕理、傅格森、古德恩等也持这一立场。
3、悔改先于信心
第三种立场基本上接受第二个立场,然而将其作了更精细的划分,即区分了两种信心:对神所启示的救恩的信心,以及对在基督耶稣里所提供的救赎的信心(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称义的信心)。前者是先于悔改的,而对于后者来说,悔改是它的前提(即对罪的认识和悔恨,是信靠耶稣基督的前提)。这一立场最早见于清教徒约翰·鲍尔(John Ball),在其所写的《论恩典之约》(A Treatis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)中,他如此说:“如果信心被广义地或一般地定义为对应许的信靠,如果我们悔改并接受这一应许,那么信心就在悔改之前:因为若没有赦免的盼望,就不会有转回;若没有怜悯的期待,就不会带着真心的悔恨而回家……但是如果信心被更严格地定义,借此信心我们接受、拥抱或安息于神在基督耶稣里的应许,从而得赦免和宽恕,那么悔改……必须走在称义的信心之前。”[4]伯克富也是如此在这个意义上,教导悔改先于得救的信心。[5]
4、对三种立场的评估
实际上,前两种立场之间的差异并不如想象中那么大。两者的差异中最关键的地方,在于两者对悔改的定义或者说强调不同。后者对悔改的定义是更全面的,包括最初对罪的悔改和绝望,直到归向神、顺服神的整个过程;而前者则主要强调归向神和顺服神的部分。比如,加尔文将悔改定义为:“悔改就是我们的生命真正归向神,这归向出于对神纯洁、真诚的畏惧;悔改包括治死自己的肉体和旧人,以及圣灵的慰藉。”(《要义》3.3.5)后来他又明确说明,悔改包括两个部分:治死肉体的罪和得圣灵而来的慰藉(《要义》3.3.8)。[6]谢德虽然也引用了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的定义,但是在他心中,悔改的主要部分无疑也是转向神的部分,而且他实际上是将对罪的悔悟部分归到了信心的名下。[7]按照这种对悔改的定义或强调,信心无疑是先于悔改的。
然而,这种立场存在两个问题:第一,对悔改的定义并不全面,这个定义没有包含圣经中明显论及悔改包括对罪的认识、悔悟、绝望的部分(林后7:10-11;结36:31-32);第二,这种立场也不能很好地解释,圣经中一些明显将悔改放在信心之前的经文(可1:15;徒20:21)。
实际上,第二种立场更符合圣经总体的教导。正如慕理在《再思救赎奇恩》中所说:“导致救恩的信心是一个忏悔的信心,而导致生命的悔改是一种相信的悔改。”两者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,在逻辑上很难彼此分开。信心和悔改可以看作是整个归信的一体两面。这更符合圣经的教导:第一,圣经中并没有严格区分悔改和相信的先后顺序,有时是信心在前(撒上12:10;徒11:21),有时则是悔改在前;第二,圣经中也常常只用信心,或只用悔改来表示整个归信,这表明两者是可以彼此互换的(太3:2;可6:12;路24:47;徒2:38,17:30、34)。
第三种立场的问题在于,即使是对神所启示的救恩的信心,也不可能没有对自己罪的认识和悔恨,否则一个不知罪的人是不可能信靠神的。实际上,信心和悔改是如此紧密地交织,逻辑上无法作出更精细的划分。
当然,这也会带来一个问题,那就是如何回应第一种立场中,有关真正的悔改只能是福音中的悔改的强调呢?首先,当我们说“得救的信心必然是一个忏悔的信心”时,这里的忏悔只是指悔改中对罪的认识、悔悟部分,并没有包含归向神和顺服神的部分,如此,不存在悔改作为得救的条件,从而将福音变成律法主义的危险。因为对罪的悔悟、痛恨和绝望本身是圣灵重生的工作,并非个人的行为或功绩。正如傅格森所说:“罪人来到基督前时必须是空手而来……本质上,我们的手中满满的都是罪或所谓的‘好行为’,然而,自以为满手都是‘好行为’的人是不可能单单在信心中持定基督的。”[8]这种对两手空空的认识正是悔改最初的工作。其次,我们也必须毫不犹豫地坚持,对神的彻底转向和顺服,一定是信心白白领受基督的产物。用威斯敏斯特信条的话说:顺服是与信心相伴的美德。
这在教牧上对我们有什么提醒呢?第一,我们并不惧怕在传讲信心之前,传讲悔改。实际上,我们反而需要强调,罪人要认识并悔恨自己的罪,以帮助他们来到基督面前。
第二,我们不用太过执着于悔改和信心的先后顺序。有的人,由于受路德神学的影响,总是强调要先在律法下定罪,使人真诚悔改,才能信靠基督。然而,正如达布理所说:“但是当我们询问,新生后第一个有意识的行为是信心还是悔改,结果是由人的灵魂在归信当时碰巧首先被导向的对象所决定的。如果对象是看到自己的不敬虔,那么第一个有意识的反应就是悔改的一部分……如果基督是灵魂被首先引导关注的对象,那么第一个回应就是信靠祂并在祂里面喜乐。”[9]我们只要记得,真信心一定有真悔改相随,真悔改一定不可能缺少真信心。